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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起,从江县城内这些行为不许有!

    托苗村     2018-05-13 21:27:03     浏览:45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托苗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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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1日至12月31日
    从江县城范围内
    这些行为不能有
    ↓↓↓
    乱摆乱卖、乱丢乱倒、
    乱停乱放、乱拉乱挂、
    乱写乱贴、乱搭乱建
    ……

    从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县城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高质量迎接贵州省旅游产业发展大会,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文明、整洁、优美的宜居环境,助力省、州文明县城创建,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从2018年5月11日至12月31日,在县城范围内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大行动,重点整治“六乱”行为,即乱摆乱卖、乱丢乱倒、乱停乱放、乱拉乱挂、乱写乱贴、乱搭乱建等。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县城辖区内一切违章占道经营、乱摆乱卖行为。321国道、銮里大道、老城区等所有街道两边门店一律实行入室经营。严禁一切占道经营、流动经营、店外经营、跨门经营、店外修理、店外加工等违法违章行为。坚决取缔占用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设摊摆卖或从事商业宣传和其他经营行为,保持交通畅通。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户,由县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处罚。
      二、机动车辆(含大小型货车、小型汽车、摩托车)、非机动车辆(助力车、电动车、自行车)应严格按照指定的停放点停放(顺向靠右停放)或上下客,严禁占街乱停放。人行道内无占道停放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和堆放其他货物等行为,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按标线停放,在规定时间内实行禁行车辆按警示标志管理,禁止占道上下货物现象,重点清理僵尸车辆。对超载超限、无遮挡载货车辆一律严查严处。
      三、早餐、夜宵、烧烤等一律入店经营,不得占道架设帐蓬、私接电灯、设置灯箱招牌;不得噪音扰民,严禁对外直接排放污水和油烟。
      四、城区内所有建筑工地一律按规定设置封闭围墙或遮挡,围档作业;工地进出口路面必须硬化,修建排水沟,配设冲洗设备,严禁车辆带泥上路;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处理,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需临时占道施工的,应按规定向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在批准的临时占道范围内实施围蔽施工,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堆放建筑材料和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应日产日清。
      五、禁止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时限在城市道路、建(构)筑物顶部、墙面以及其他设施上擅自设置各类户外广告;禁止临街门店在人行道或公共区域擅自摆设室外广告牌匾,广告牌匾应平面安装;禁止沿街门店安装遮阳伞(蓬);禁止建(构)筑物墙面、电线杆、树上或居住区域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各类广告;禁止违章散发广告单。
      六、农贸市场、临时摆卖区严格控制在划定的范围内摆卖,严禁越线经营,不得阻碍交通,超出范围经营的摊档一律取缔。
      七、严格整顿县城区内食肉市场秩序,生猪、牛、羊、鸡、鸭、鱼等肉食经营,一律进入市场或指定的临时摆卖区经营。相关职能部门应密切配合,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按照市场容量科学安排、合理设置临时摊位,共同整顿市场摆卖秩序。
      八、街道两旁的单位、门店、住户应严格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坚决打击破坏县城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和其他公共设施等违法行为。
      九、全面清理都柳江、高增河道内的垃圾、杂草,保持河床整洁。
      十、对暴力威胁、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整治过程中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按《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十二、县级媒体应对“六乱”、翻越护栏、横穿马路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处理,全县环境综合整治举报电话:0855—6419972,邮箱:dcgzwmxd@163.com。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从江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来源:掌上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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